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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国防动员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编稿时间: 2025-03-27 10:06 来源: 市人防办  
 

岳阳市国防动员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 号

检查 

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 

机构

检查 

对象

检查

内容

检查 

方式

检查

 频次

备注

 

 

 

 

 

 

 

 

 

 

 

 

1

 

 

 

 

 

对人 民防 空工 程建 设的 行政 检查

 

 

 

 

 

区以上园区)人防业务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二款:县以上地方政府各

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城   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  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 与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审批工作。城市地铁、 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关键部位  和重点设施,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和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应当参加其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认可工作。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为  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人 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

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条:承   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技  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市州、县市区 、园区国防动员办人防工程建设监管机构

 

人防工程设计 、 施工、 监理 、建设单位

 

1.建设审批监督检查 2.建设 质量监 督检查 3.设计 监理监 督检查 4.竣工 验收监 督建设 5.安全生产监 督检查

 

 

现场检查

与非现场

检查相结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按照“谁 审批、谁 监管”的 原则确定 行政检查 机关。

 

 

 

 

 

2

 

 对人 民防 空工 程维 护管 理的 行政 检查

 

 县区以上(园区)人防业务主管 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   三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市 州、县  市 区 、 园区国 防动员 办人防  工程维  护管理  机构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

 

1.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2.安全生产监 督建设

 

 现场检查

与非现场

检查相结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按照属地 管理原则 确定行政 检查机关

 

 

3

 


对人 民防 空防 护设 备生 产企 业的 行政 检查


 

区以上(园区)人防业务主管 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4号)》第九条第  二款: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办理申请期间应当组织对企业生产条 件进行现场检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4号)》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

质量负责,并接受发证机关以及生产地点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防 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4号)》第二十四  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对人民防空 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等开展检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人 民防空防护设备监督检查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 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市州、县  市 区 、 园区国 防动员 办人民  防空防  护设备  生产企  业监管  机构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 企业

 

1.生产 条件监 督检查 2.产品 质量监 督检查 3.维护 管理监 督检查 4.安全 生产监 督检查

 

现场

检查

与非

现场

检查

相结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按照属 地管理原  则确定人  民防空防  护设备生  产企业产  品 质 量 、 维护管理  等的行政  检 查 主 体。

 

 

 

 

 

 

4

 

 

对重 要目 标的 人民 防空 建设 的行 政检

 

 

县区以上(园区)人防业务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 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 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重  点防护目标的防护工作由其管理单位负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对重点防护目标防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 市区 、 园区国 防动员 办重要目标的人民防  空建设  监管机  构

 

 

重要目标单位

 

1.护 方案监 督检查 2.防护 建设监 督检查 3.训练 演练监 督检查

 

 

现场检查

与非现场

检查相结

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按照重要目标等级 确定检查 主体。

 

说明: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  

              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0730-8686672;电子邮箱:277159015@qq.com)和市司 

             法局(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联系电话:0730-8880244,电子邮箱:yysfzfjd@126.com)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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