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警报设施规划设置点建筑物的所有者,应当在该建筑物顶层预留不少于十平方米的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并为民防办安装防空警报设施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预留的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所需建造费用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