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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编稿时间: 2023-09-11 09:12 来源: 市人防办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态,确保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297号令),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细则所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包括对人防工程的建筑、结构、防水、装饰装修、防护、通风、滤毒、给排水、采暖、发供电、照明、通信等维护和保养,对平战功能转换设备的维护,对不常用设备定期试运转,对铁件定期除锈注油、涂漆,对工程内部采取排水、堵漏、通风、保洁以及防火、防洪、防冻措施。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含具有管理权限的各类园区,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各类人防工程及其配套的地面伪装、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进出道路等附属设施。

  第四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指导、分工负责;因地制宜、科学分类;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履行本行政区域的人防工程维护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建立健全维护机构。

  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政策法规、技术规定制定、计划指导与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对公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及单位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维护管理任务需要,支持和指导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市场化、规模化、专业化建设。

  任务较重的地区和单位,可以依托人防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人防检测等企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为维护管理力量提供服务保障。

  维护服务标准纳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服务从业行为与质量纳入国家“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与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人防协会成立维护管理专业分会。人防主管部门或委托的人防从业机构每年应当组织人防工程使用人、物业人员参加维护管理交流、培训与考核,促进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队伍专业化建设。

  第七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和经费执行下列规定:

  (一)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维护管理,由同级财政预算保障。

  (二)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该工程的隶属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维护管理经费。

  (三)住宅小区的防空地下室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维护管理经费。

  建设单位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将人防工程列入物业管理区域,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应当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内容列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维护管理经费。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应当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列入物业服务内容,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方案,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从其约定。

  (四)人防工程所有权人合并、分立、破产、注销的,由人防工程的受让人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维护管理经费。无受让人的,由使用权人维护管理并承担维护管理经费。既无受让人又无管理人的,列为公用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专用工程、住宅小区的防空地下室维护经费确有困难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可以经人防主管部门确认后,由人防主管部门提请同级财政从预算经费中予以行政给付。

  第八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制定下列工作制度:

  (一)岗位负责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际和人防工程情况,明确各类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领导、管理人员、维护人员,制定岗位职责,明确维修保养任务和内容。

  (二)检查、考核制度。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每年对维护管理责任单位进行一次双随机检查,汛期、火灾高发期、疫情期等特殊时期增加检查频率。但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实施检查时,不采取随机抽查方式,按照人防行政执法有关规定执行。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情况纳入人防主管部门考核内容以及人防主管部门对物业公司等维护责任单位的行政监督。

  (三)维修保养制度。依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相关规定和人防工程质量与安全隐患程度情况,制定维修保养计划和方案,实行差异化维修保养周期。战备性能良好的工程与设备设施应当每5年一次全面维修保养,战备性能较好且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每3年一次全面维修保养,战备性能一般的应当每年一次全面维修保养。

  (四)安全管理制度。人防工程安全管理实行逐级分解、责任到人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人防工程实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建立健全消防、治安管理制度,悬挂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喷淋系统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消防、高压电气等特种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和讲评考核,定期安全检查和昼夜值班巡视,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发现治安和火灾隐患及时整改。制定防汛排涝和防雨水倒灌方案与应急措施,对大中型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培训与演练。落实大中型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就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制度与经费保障,维护保养施工严格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严格落实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五)维修保养档案制度。建立人防工程维修保养档案,及时记录人防工程维修保养的时间和内容,利用人防大数据整理、上传、保存维修保养的相关文字、音视频资料。

  (六)保密管理制度。对非涉密人防工程涉及的城市总体布局、数量、种类和战术技术标准、维护方案计划的总分台账,人防工程统计资料,对大、中型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图纸资料等依法定密管理;涉密工程由设立或者指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人员负责涉密工程维护管理,依据涉密工程保密方案明确的保密工程要素和关键部门、部位,加强工程涉密载体、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工程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与维护施工承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指导、监督、协调维护施工承建单位做好涉密工程建设过程保密管理。

  (七)卫生环境管理制度。对已使用的工程,人防指挥工程、用于商业的大型平战结合工程、人员流动量大的工程要建立温度、湿度、CO、co2、o2等空气参数检测制度,确保内部空气满足有关要求;一般工程内部应经常打扫,通风换气,保持清洁卫生;平时不使用的工程,应定期打扫,通风换气;长期封闭的工程,人员需进入时,应事先打开孔口进行足够的通风换气,经检查内部空气无害,方可进入,防止发生事故。

  第九条  凡已交付使用的人防工程,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RFJ05-2015)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保养,达到规定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依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条  人防工程孔口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根据工程各孔口的不同类型和功能区别进行:

  (一)出入口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等防护设施应完好无缺,胶条完好,密闭性能好,油漆层完好,金属件无锈蚀,启闭灵活轻便,各种零部件完整无缺,保持清洁,保证战时在规定转换时限内达到防护标准。

  (二)防爆波活门门板运动灵活,关闭后与底座板贴合严密;扩散室清洁无杂物,卵(砾)石消波室定期冲洗除锈;除尘室整洁干燥,滤尘器固定牢靠,连接前后的管道密封,清洗更换及时;滤毒室清洁防潮,过滤吸收器进出口钢板法兰密封可靠,配件齐备,漆层完好;密闭阀门油杯注油及时,旋转灵活;自动排气活门密封面密闭,动作灵敏,定期润滑,外套漆面完好。

  (三)给水口阀门井定期检修,井盖、座无松动无锈蚀,井体结构完整牢固,井内爬梯牢靠;排水口防爆波水封井盖板完好,井内无污泥,管道件畅通;防爆波化粪池检修及时,井盖、座完好,定期抽池清污。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各类孔(井)口及其附属设施,应有安全保护和与周围环境协调的伪装防护措施,防止雨水倒灌、倒塌、堵塞和毁坏。出入口外接通道路基完好,路面平整,出入口敞开段与地坪接触部位应高出地坪150mm, 通风竖井、排烟井、人员进出竖井、通风采光窗井等各种井道清洁畅通,挡雨盖板(帽)、护井设施完好,排水管沟、截流槽、防爆波化粪池、排水口等无淤塞。

  第十二条  结构工程维护应对裸露的钢筋除锈处理并及时修补脱落的钢筋保护层;修补混凝土结构,应采用不低于原结构强度等级的微膨胀混凝土;对工程结构表面侵蚀、风化、疏松、脱落、掉角等损坏情况及时修补;对结构出现的静止裂缝、活动裂缝、尚在发展的裂缝等不同情形的修补、加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对有防护、密闭要求的外墙、门框墙、临空墙、密闭隔墙、顶板上的开洞和开孔,严格按照防护密闭要求封堵处理。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防水工程维护应主要对工程内部查明的渗漏点进行标记和堵漏处理;检查变形缝渗漏点、变形缝止水带受油污侵蚀和渗漏情况、固定止水带金属部件锈蚀情况,并采取除锈防腐与堵漏措施;对工程外墙管孔与墙体的接触部位出现的松动、开裂进行加固防漏;对穿墙管处漏水进行维修或更换焊接管壁翼环;对穿墙套管内壁与穿过水管、电缆等间隙封堵不严密的应重新封堵;检查与封堵工程外墙废弃的穿墙管。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装饰装修维护主要包括顶面、墙面、地面、门窗、灯具及其它日常维护。内部顶面、吊顶顶面应清洁、平直、整齐,吊杆牢固,龙骨无脱榫,连接件无松动,金属部件无锈蚀;修补或更换空鼓、开裂、翘起、脱落、变形、霉烂等情形的墙面;修补或更换开裂、起砂、脱落、霉烂、掉棱、掉角的地面和踢角,坚固松动的架空地板支架、支座与横梁等部件,对有洗消要求的房间和通道应确保平整、光洁,棱角圆滑,便于冲洗;维修或更换变形严重、缝隙较大、开关不活的门窗;更换损坏的灯具和网罩;加固栏杆、扶手与墙面、楼梯连接件并视情刷漆。

  第十五条  通风空调系统维护应保证工程内空气温度、湿度、清洁度和速度及噪声要求的状态,且能耗最少。应每半年清洗风管管路过滤网和设备表冷器次片,定期清洗冷却水和冷冻水管路系统上的过滤器、冷却塔和空调喷淋室的接水池和喷嘴。紧固系统设备螺栓,调整更换传动皮带,及时更换风机、水泵润滑油和水泵密封填料,检漏制冷系统和添加制冷剂。

  第十六条  给水排水设备维护应确保性能稳定,管路通畅。

  水泵运行时液体充盈,定时检查电机电流,遇强噪强振应停车检查换件并每年大修一次,密封时润滑油清洁无固体颗粒,不得干磨运行,启动前应先盘动电机。

  长期停用的给水、热水管道应排除存水并消毒,每年检修给排水管道管接头、管道支架及固定件、保温层、清扫口、法兰堵板排水口和管道标志,更换腐蚀管道,除锈刷漆,定期进行管压检查。

  常开常闭阀门“开(关)”标记清晰,特定条件开闭阀门应设“操作要求”标牌,长期开(闭)状态阀门应每年启动2至3次,随时观察常用安全阀在规定压力时的排气(水)泄压状况,定期检测高压给水系统减压阀两边压差。常用排气阀气孔无堵塞,底阀阀瓣的防纤维性杂质卡住措施较灵活严密,止回阀密闭性能完好,电磁阀过滤器定期清洗,各式阀门启闭灵活,行程到位。

  泵房设备、阀门、仪表和控制器件齐全,性能良好。水库水箱无污物无渗漏无锈蚀剥落。泵房、管道系统和卫生设备的噪声控制与减振措施得力。

  第十七条  发电供电系统的电缆线路应定期巡视和检修,雨

  风雪洪涝时期应特殊巡视,加强照明线路、配电箱(盘)、灯具、开关、插座、插销、用电器具、穿线管、接地线等日常保洁维修。

  落实高压开关柜和低压配电屏日常巡查和定期检视,掌握断路器、高压负荷开关、隔离开关、熔断器、自动开关、交流接触器等电气设备可能故障和检修。严格配电变压器投入运行前检查、运行投入和切除操作、巡视检查周期、检修维护、运行参数记录、故障处理。

  严格按照柴油发电机组说明书启动、运行、停机,定期按程序系统组织检查、试运行、清洗和分级保养,熟悉故障判别、成因和预防。

  第十八条  消防设备维护包括专业维护和日常维护。专业维护主要复核消防设备大小型保养、维修规定说明书并周期性落实。日常维护主要以熟悉火灾自动报警、消防栓给水、自动喷水灭火、灭火器、气体灭火等消防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定期检查消防泵房工作环境及消防泵、稳压设备、电源控制柜、湿式报警阀、管网阀门、喷头、水泵接合器、贮水设施等,确保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第十九条  通信系统维护主要包括通信管网、信息要素房间及信息系统软硬件设备等维护保养和联调联试,应达到以下基本标准:

  (一)按照信息系统中各设备的技术标准,各项技术指标完好率达到95%以上。

  (二)按照通信值勤训练的要求,定期进行信息系统的联调联试,确保设备、网络运转正常。

  (三)各要素房间布置规范合理,设备存放环境符合规范要

  求。

  (四)通信管网、通信电源及附属设施、设备状态良好。

  第二十条  无开发利用价值且不存在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隐患的人防工程,可以暂时封堵,每半年启封检查、维护、保养。

  无开发利用价值且存在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等安全隐患,又达不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及时采取加固等措施进行隐患治理。

  第二十一条  人防指挥工程的保护范围,按照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划定军事管理区,未列入军事管理区的指挥工程设施应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其他人防工程保护范围依照现行人防法规划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编制和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时,应当考虑保护人防工程设施。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改造施工严格依照工程建设程序,向人防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人防工程进行改造时,不得降低防护能力和影响其防空效能,并按有关规定、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设计。

  第二十四条  严禁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人防工程的,应当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建。

  (一)拆除等级人防工程,补建不低于原抗力等级标准的人防工程。

  (二)拆除非等级人防工程,补建6级(含6级)以上抗力等级标准的人防工程。

  (三)补建人防工程面积不得小于原工程拆除面积。

  第二十五条  拆除人防工程确实无法补建的,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补建,但必须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费用。

  第二十六条  人防工程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单位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等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四)超过工程设计安全使用年限,且鉴定无法继续使用等其他原因的。

  报废人防工程,必须采取回填或加固等方式消除隐患。

  第二十七条  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危及安全的,应当组织方案设计。工程拆除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进行拆除。报废人防工程,严格按照现场勘察、检测与评估、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的程序进行,不得留下隐患。

  公用人防工程拆除、报废经费由人防主管部门从人防工程建设费中列支;其它人防工程拆除、报废经费由工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列支。

  第二十八条  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应当按有关规定使用,不得损坏工程设备、设施,不得降低工程的防护效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九条  人防主管部门因战备需要,需使用人防工程时,使用人必须按要求暂停使用。

  第三十条  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一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的维护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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