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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办事指南
编稿时间: 2022-03-31 15:20 来源: 市人防办  
 

许可依据: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等级手续。

申请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县人防办批准建设的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办理材料:

1、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

2、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监理、防护(化)设备合同;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图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

5、工程地质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单建式人防工程深基坑边坡支护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

6、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项目法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及现场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

7、其他规定的文件资料。

办理流程: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审核

1、自接到提交的申报资料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

2、对不符合规定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资料。

3、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不得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4、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到政务中心人防窗口办理其他结建手续。

二、开工前的质量监督

(一)确定质量监督员

人防质监站委派有资格的质量监督人员,负责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质量监督人员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工作责任。

(二)制订监督方案,拟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计划》,通知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

(三)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

质监站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检查内容:

1、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参与各方质量保证体系;

2、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参与资质、人员资格证书;

3、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等审批文件,有关人员的任命文件;

4、召开首次监督工程会议,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到场。

(1)人防质监站介绍本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

(2)宣读“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3)听取工程参建各方意见。

三、施工过程中监督

分为不定期的巡回抽查和重要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检查。

1、巡回抽查

(1)检查方式:事先不通知、不定期的巡回抽查;

(2)检查内容:各种原材料、构配件、设备采购、进场验收和管理使用情况,实物质量、质保资料、现场检测(砼、主要承重结构钢筋扫描检测、现浇楼板厚度、轴线、层高检测等)、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质量责任制履行及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由于事先未通知,其中部分质保资料、各方行为等资料不能当场检查的,可事后补查或在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检查时系统检查)。

(3)巡回抽查施工作业面、操作层质量。

2、监督检查

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本工程特点,当施工至下表注明的质量控制点部位时,建设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通知我站到现场检查。

序号必检质量控制点部位工作要求

1工程技术交底工程施工前必须按程序进行

2人防工程地基验槽或桩基工程槽基、桩位图、资料齐全

3底板钢筋及管道、预埋件隐蔽前战时防护设施预埋到位

4墙板钢筋及管道、预埋件隐蔽前战时防护设施预埋到位,模板封闭前

5顶板钢筋及管道、预埋件隐蔽前战时防护设施预埋到位

6主体结构修补、粉刷前安全无渗漏、战时防护设施预埋到位

7竣工验收防护设备安装到位,资料齐全、程序合法

(1)监督技术交底时会议参加人员必须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人防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和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负责人。

(2)质量监督站对建设工程的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进行监督。未通过建设工程主体分部验收,不得进行内粉刷;未通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3)对监理单位等级核定工作的质量进行检查。

(4)系统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质量责任制履行及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

四、竣工质量监督

(一)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人防质监站进行监督。

(二)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经施工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审核签字的“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

3、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更改原设计的资料进行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工程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分别提出由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注册建筑师及注册结构师审核签字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4、对于委托监理的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在施工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核定质量等级,提出经监理单位法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及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的“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材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

6、有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

7、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署了“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

8、人防质监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三)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程序

1、成立竣工验收组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2、申领“竣工验收报告” 和“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向人防质监站提交“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及竣工验收条件的相关资料,将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成员名单书面通知人防质监站,并填写《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人防质监站审查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4、建设单位应按下列要求组织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验收组人员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管理环节和工程实体质量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当不能协商解决时,由建设单位报人防质监站裁决。

5、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验收小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6、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

人防质监站应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监督:

(1)工程竣工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2)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正确。

(3)工程实体质量及质量保证资料有无重大缺陷。

(4)竣工验收人员签字及验收文件是否齐全,工程参建各方主要质量负责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质量终身责任制档案是否建立。

7、 竣工验收完毕后,及时向备案部门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办理地点:岳阳市人防办(102室)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下午:14:00-18:00)

联系电话:0730-8886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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