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通过湖南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备案,于2020年6月1日发布施行。
一、为什么要修订《办法》
《湖南省单建式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湘防办发〔2015〕3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发布实施以来,对推动我省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达到了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该《办法》部分条款滞后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工作中遇到了新的矛盾和问题,如涉及立项阶段项目审批、开工报告审批等,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省单建式人防工程的进一步发展,因此需要修订完善。
二、修订《办法》的基本思路
本次修订主要解决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与国家的政策及法律法规不一致的问题。一是将国家和我省有关人民防空的新部署新要求贯彻落实到修订工作中。二是以问题为导向,针对实践中反映强烈的立项阶段项目审批问题、开工报告审批等问题进行规范,努力实现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注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三、界定了立项阶段审批主体问题
原《办法》明确立项阶段审批主体在人防主管部门。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明确:彻底改革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且均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我省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规定一直在人防部门办理立项阶段审批,此次修订,将单建式人防工程的立项阶段审批明确在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严格执行了中央关于投资体制改革有关精神,进一步理顺了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程序。
四、明确了办理开工报告批准主体
原《办法》未明确施工许可阶段审批主体,导致在项目审批过程中,人防部门不能出具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也不便出具施工许可证,给项目实施造成了一定困扰。此次修订,省人防办与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多次协调对接,明确由人防部门履行单建式人防工程开工报告审批程序,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各阶段审批均已明确,由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立项阶段审批,人防部门进行其他各阶段审批。
五、明确了附建式人防指挥所审批权限
单独建设的人防指挥所工程按照本办法审批流程进行,由于附建式人防指挥所既不属于单建式人防工程,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普通防空地下室,鉴于其使用功能属性等各方面与单独建设的人防指挥所工程并无区别,因此本办法明确附建式人防指挥所工程审批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