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接受公众监督,确保人防行政执法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的要求,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防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全部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第三条 人防行政执法公示的范围
(一)国家、省、市出台的人防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市人防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
(四) 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权限、程序、要求和审诉方式。
(五) 实施行政收费的项目名称、依据、标准、程序、时间及行政相对人迟交规费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外,其他公示内容须经办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示。
第五条 国家、省、市制定的人防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颁布后30日内应当进行公示。
市人防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颁布之日起进行公示。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对公示范围内的所有内容都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有关科室及相关人员应当为查阅提供方便。
第七条 人防办应当将本单位的办事地点、投诉电话或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执法公示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 在市人防办网站上对社会公布。
(二) 在办公场所公示栏对外公布。
(三) 印制成办事指南等书面材料发放给行政相对人。
(四) 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