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270号令)解读
编稿时间: 2014-03-24 11:24 来源: 市人防办  
 

    这次修订对204号令30条中的6条做了调整,删除了第七条,并对第十四、十五、十九、二十五、二十六条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一)将204号令第七条删除。204号令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审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区域内或者在建、已建人防工程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规定,审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区域内或者在建、已建人防工程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由规划部门而不是发改部门向人防部门征求意见。为与国家相关规定保持一致,270号令删除了204号令第七条。

  (二)204号令第十四条的修改。204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模大小实行分级管理,由建设单位分别向有管理权限的人防部门申请办理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质量认可及备案手续。随着国家投资体制的改革,大部分项目的投资已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和备案制,并且以投资规模的大小来确定分级管理的权限很容易造成规定与现实的脱节,比如,现在大部分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的投资规模都在1亿元以上,老规定以2000万作为大型项目的起点,与现实差距太大。为了适应投资体制的变化,并保持规章的灵活性,270令对单建人防程审批管理工作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即:“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204号令第十五条的修改。1.确定了新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204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要按照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270号令第十四条删除了“国有土地上”的表述,扩展了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范围。270号令对防空地下建设范围进行调整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是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都规定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无论土地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都要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为了确保法制统一,必须对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进行调整;第二是近几年,随着我省城市化进程迅速加快,利用城市集体土地,进行大规模民用建筑建设的现象越来越多。这些民用建筑项目本身就是城市的有机组成部分和战时防空的重点,必须将这部分建设项目纳入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以保证生活于其中的居民战时能够就地就近掩蔽。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在自有宅基地上建设住房,不受这条规定的调整,无需承担防空地下室建设义务。省办正在着手制定配套措施对这一问题进行统一的规定和明确,各级人防部门在执法中也要注意,不能随意扩大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2.设定了新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204号令第十五条规定:“(一)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抗力等级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修建抗力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具体比例为:一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6%8%;二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5%6%;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4%5%;县城为3%。(三)新建除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修建抗力等级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具体比例为:一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4%5%;二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3%4%;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2%3%;县城为2%。”这一建设标准存在方式多样,计算复杂,建设义务承担不公平、不合理等问题,造成实际执行中时常出现争议与分歧,增加了行政执法成本,同时也增大了人防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带来了廉政风险。270号令在第十四条规定:一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按照不低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6%配建防空地下室;二类和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按照不低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防空地下室;县城按照不低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配建防空地下室。”新的建设标准一目了然,计算简捷,同时减少了人防部门在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更加公平合理,科学可行、阳光透明。3.新增了各类园区、经济发展较快乡镇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比例。204号令对于各类园区、经济发展较快乡镇、重要经济目标区的人防工程建设没有做出规定。为了有效推动各类园区、经济发展较快乡镇、重要经济目标区的人防工程建设,270号令在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高校园区等各类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标准,按照所在地城市或者县城的规定执行。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新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标准,比照县城的规定执行。”这两款规定没有直接设定具体的建设比例,而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了各类园区、经济发展较快乡镇、重要经济目标区应当执行其所在城市或者县城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这主要是考虑到各类园区、经济发展较快乡镇、重要经济目标数量众多,分布于不同的城市,如果强行规定一个统一比例,会造成执行中的不公平、不合理。各级人防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按照“先明确属地,再确定标准”的原则和步骤决定各类园区、经济发展较快乡镇、重要经济目标区的具体建设比例。4.删除了204号令中有关6级、6B级的表述。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是一项综合指标,6级、6B级是防护标准多项指标中的一项,204号令第十五条用6级、6B级一项指标涵盖整个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表述不准确、不严谨。270令将6级、6B级的表述删除,并新增一款规定: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负责项目审查的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确定。

  (四)204号令第十九条的修改。204号令第十九条只原则性规定了城市地铁、地下隧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没有明确各类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兼顾人防需要的标准和比例。270号令第十八条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城市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符合人防工程防护规范标准;(二)除单建人防工程外的其他独立开发地下空间项目,修建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40%的人防工程;(三)除防空地下室外的其他结合地面建筑开发地下空间项目,修建不低于地下建筑面积10%的防空地下室”。这一规定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分为三大类并按照两种不同方式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一类是城市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要按照人防工程防护规范标准兼顾人防需要;其余两类是除单建人防工程以外的其他独立开发地下空间项目和除防空地下室外的其他结合地面建筑开发的地下空间项目,要按照地下总建筑面积的40%10%建设人防工程,满足兼顾需要。这一规定将上位法和国家政策中对城市地下空间应当兼顾人防需要的原则性要求,转化为更加明确和细化的可操作性规定。由于湘价费60号文件没有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纳入到收费范围,一旦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不按要求兼顾人防需要,会因为没有事后补救措施难以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为了确保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兼顾人防需要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省办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兼顾人防要求联合审批规定,市、县人防部门一定要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审批管理工作,加强源头控制,严格人防建设义务。

  (五)204号令第二十五条的修改。204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人防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减免有关税费。270号令第二十四条取消了省级的税费减免权。这样修改的原因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18点第二款明确,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地方规章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六)204号令第二十六条的修改。204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防指挥工程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公用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经费,从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预算和人防主管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等费用中安排”。270号令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和公用人防工程的建设经费由同级财政结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筹安排,其维护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并作为第二十五条。这样修改原因有两个,第一,我省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这一收费项目取消后,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所需费用必须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第二,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的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1208号) 对于人防经费的保障范围和来源做了调整。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