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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编稿时间: 2015-10-14 15:10 来源: 岳阳市人防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和安装的质量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防护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4438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设于人防工程(包括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出入口、连通口、进(排)风口及排烟口等各种孔口,用以堵截冲击波、生化毒剂、电磁脉冲等武器破坏效应的专用设备。   

人防工程防化设备,是指人防工程用于避免和减轻核、生、化武器毁伤的各种设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检测及相关管理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和安装企业(以下简称防护、防化企业)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在本省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的生产、销售和安装活动。

()应取得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的《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和安装从业能力达标企业证书》(以下简称《达标企业证书》);

(二)生产的产品进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专用设备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三)防护设备的生产、安装应当由本省企业承担,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可以在我省销售、安装。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国家有关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制定全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规定;                       

(二)负责全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企业产品生产安装质量监管;

(三)负责全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监管。

第六条  各市、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的安装质量监管;

(三)负责检查、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的维护管理。

第七条  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质量监督的管理规定。

(二)负责全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企业产品生产安装质量监管;

(三)负责指导市级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做好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的安装质量监督;

(四)组织或参与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八条  防护、防化企业应严格执行人防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各级人防部门和人防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  防护、防化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的标准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安装和检测,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材料。原材料、半成品、标准件必须附有供货企业的产品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分区分类整齐堆放,防火、防水、防潮、防变形等防护措施到位。

第十条  防护、防化企业应设有专门的生产(工艺)部门和质检部门,配备专职质量检验员,针对拟生产的各类人防设备产品,制定规范的生产工艺和质检操作规程,对产品质量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十一条  防护、防化企业应对本厂生产的每件产品作唯一性编号,并在报检时提供产品型号、生产时间、设备编号等信息。产品经检测后,应将产品名称、型号、编号、生产企业、生产时间、检测时间、检测结果、检测人员等信息进行备案保存。

第十二条  防护、防化企业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并在产品显著位置标出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型号、生产时间等内容的铭牌。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当地人民防空办公室或受其委托的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核查。

第十三条  防护、防化企业应建立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和维护保修制度,对产品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四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定期发布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信息价,防护、防化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信息价及收费标准规定。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可以选择本省所有防护、防化企业参加招标,防护、防化企业不得围标串标,严禁划区域垄断销售。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实行“谁生产,谁安装,谁负责”责任制。防护企业应配备防护设备安装调试专业队伍,安装现场须配有持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禁非专业人员安装防护设备。

防化设备安装应当由取得人防工程防化设备战时通风设备安装从业能力达标证书的企业承担,设备应当具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防化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统一制作、发放的合格证、电子身份证。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产品安装验收后,防护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工程档案。工程档案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设备型号和数量、人防监理单位核验的孔口防护分部分项质量验收记录和隐蔽验收记录、材料质保单、每一樘防护、防化设备完整的生产和安装质检记录、人防质量监督部门对防护设备的质监记录等。

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15天内报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办公室保存。

第四章 检测管理

第十八条  在本省从事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质量检测(验)的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和符合人防检测要求。

第十九条  检测(验)机构应严格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和《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及标准图纸独立开展检测工作。

第二十条  防护、防化企业应每个季度委托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测。

第二十一条 检测(验)机构检测内容包括:防护设备加工和安装质量检测,即外形尺寸与配合尺寸、使用性能、材料和外观质量检测;密闭类防护设备的密闭性能检测;活门类防护设备和密闭阀门的通风性能检测。

第二十二条  检测(验)机构在实施检测活动前应先与委托单位签订检测合同。

第二十三条  检测(验)机构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检测人员应挂牌持证上岗,接到委托方通知后5日内须到达现场开展检测工作。

第二十四条  检测(验)机构应建立健全检测制度、检测流程,完善检测设备,优化检测技术,强化人员培训,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和效能。检测设备应定期到计量部门检定,落实维护保养制度,做好维护保养记录,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加强相关技术资料保管,防止失泄密,检测报告应当永久保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将定期在网上公布诚信评估结果。

第二十六条  防护、防化企业应对其产品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因生产安装质量问题引起的责任事故,由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因检测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检测机构承担相关责任;因监理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监理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前,防护、防化企业应出具质保售后服务承诺书。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质保期为1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防护、防化企业无偿履行维护保养责任。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加强防护、防化设备维护保养检查,落实防护、防化设备使用维护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防护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防部门、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取消其达标证书等处罚措施。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和安装资格的;

(二)涂改、出借、套用或转让《达标企业证书》的;

(三)不按标准图纸生产或私改图纸的;

(四)挂靠生产或套牌销售的;

(五)私设分厂或制假销售的;

(六)偷工减料或使用劣质材料的;

(七)超出《目录》许可范围生产的;

(八)不使用统一制式购销合同或合同内容与实际不相符的;

(九)垄断经营、哄抬价格或者恶意压价、恶性竞争的;

(十)人员、场地、设备和管理水平达不到《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4438号)附件4指标要求的;

(十一)产品出厂验收或安装验收合格率达不到100%的;

(十二)不按规定落实检测制度的;

(十三)安装出现质量问题的;

(十四)不按规定维护保养的;

(十五)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检测(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防部门、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取消委托检测业务。

(一)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规定标准检测的;

(三)超标准收费的;

(四)发现质量问题不及时通知整改和报告的;

(五)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 各级人防部门、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防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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